下一届政府必须提出深入的司法改革建议,使公众对该机构的信心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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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Gerard Lourdesamy
最近,逃亡博客Raja Petra Kamarudin指控联邦法院前首席法官和现任首席法官和上诉法院院长据称于2015年在总理府举行会议,前总检察长和其他人通过1MDB和SRC国际调查来打倒政府,这是目前总检察长提交报告后警方调查的主题,虽然似乎是牵强附会故事的来源不能简单地被忽视,因为它有侵蚀公众对司法,司法和法治的信心的倾向
令人遗憾的是,三名资深法官中没有一人与“今日马来西亚”网站上发表的文章有牵连,否认单独或通过联邦法院首席注册官提出的指控或作出警方报告,驳斥这些高度煽动性指控不仅质疑其个人的完整性和适合担任高级司法职务,而且也是作为任何正常运作的民主的基石的独立和公正司法的理想。参与政治家的阴谋不是法官的角色。即使有这样一个臭名昭着的阴谋,这是总理,议会和国王解决问题。
令人惊讶的是,律师委员会没有就此事发表任何声明,还有人怀疑这是否是由于政府没有那么微妙的企图控制律师公会通过对1976年“法律职业法”,将有效削弱和破坏律师委员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谨慎的是,不要评论拉贾·佩特拉(Raja Petra)提出的指控,因为他们是警方调查的对象,但这个故事又一次质疑公众对司法机构的看法,认为这是一个应该维护“宪法”法治,无畏无私地正义分配正义。人们常说,真正独立的司法机构应该是反抗暴政的最后堡垒
然而,联邦法院最近的一些裁决不仅引起了法律从业人员的愤慨,也引起了公众的不安。顶尖法院的宪法判例在过去几年似乎正在倒退。就“基本自由”的规定而言,法院并没有就“宪法”给予广义和自由的解释,而是对这种自由采取字面上的看法,对“宪法”中的权利法案给予极为严格的限制性的,宪法赞成议会通过的普通法律,否认有效地否认公民无法以任何有意义或有目的的方式有效行使这些基本权利。法院拒绝考虑议会制定的限制的合理性,赞成与大多数英联邦国家成文判例相违背的比例限制测试。
同样令人失望的是,最高法院越来越倾向于忽视英联邦国家的新宪法法学发展,这些国家的宪法条款与我们的宪法条款类似,尽管其中一些国家的宪法和普通法更为古老传统与我们相比
联邦法院似乎想要受到几十年前的先例的束缚,当时印度甚至英国等国家的宪法法理学没有书面的宪法,赞成采用限制性的方法来解释宪法中的基本自由允许议会限制这些权利,以维护公共秩序,安全和道德。
但令人惊讶的是,印度,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南非,甚至巴基斯坦这些国家的顶尖法院已经与时俱进,或者偏离或否定了先前的决定,在行政机关权力日益集中的时代,对宪法保障的基本自由进行深刻而全面的诠释,处理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事务
联邦法院最近决定不在Tony Pua案件中批准假期就在眼前。鉴于同一法院至少有八项关于“宪法”第5条的主旨和范围的相互矛盾的决定,而最高法院只有两项处理1959/63号“移民法”的决定,法院最不能做的是允许休假申请,并成为法院的一个完整的法官席位,以听取这一重要的宪法挑战。
但这并没有完成,相反,法院重申了其在1979年的判决,这个判决主要是受到印度最高法院在1950年决定的Gopalan诉马德拉斯州案的判决但1978年在Maneka Gandhi诉印度联邦的着名案件中,同一法院有效地将Gopalan交给了历史垃圾堆,并裁定出国旅行的权利在印度宪法第21条中得到保证,这与我们第五条印度最高法院后来作出的决定把第二十一条的主旨扩大到了联邦法院在二十一世纪所能理解的范围之外
最高法院甚至没有考虑议会在这个国家以公共秩序和安全为由通过的普通法律中普遍存在的那些普遍的法律中是否存在这样的普遍性或者是隐含性的条款,这些条款可以进行合宪性的考验,因为它们有效地否认了受害者获得司法和正当程序,载于“宪法”第5条和第8条。
在尘埃落定之前,Kugan案中的联邦法院已经有效裁定,在国家拘留期间遭受非司法杀害的死者的遗产不能要求对政府进行惩戒性赔偿因为根据“1956年民法”第8(2)(a)条不允许。
1964年以来,至少在18世纪由政府仆人实施压制,武断或违宪的行为以来,普通法中已经出现了示范性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正如1964年上议院在Rookes诉Barnard案中所确认的。非法在国家保护下杀害一个人是严重违反“宪法”第五条关于生命权和自由权的最明显的例子
然而,大多数法院将独立前的法律提高到宪法的地位,而不是以违反“宪法”第8(2)(a)条的理由违反“宪法”第5条和第8条宪法“,或者至少如现在着名的女士正义Zainun Ali的异议中所建议的那样,根据”宪法“解释该法令。
大部分的替补人士并不是保护生命的神圣,而是倾向于将政府免于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国家非法杀害受害人的家属经过司法系统的迷宫蜿蜒多年之后,已经达到物质和财力用尽的极限之后,往往容易认为补救办法在别处。
当联邦法院拒绝批准宪法第145条第(3)款规定的总检察长是否有权制定,实施或执行的重要宪法问题时,即使是律师委员会也不能免除失败的耻辱。停止起诉仍需进行司法审查,尽管在英国联邦法院和枢密院的1979年两项决定和新加坡上诉法院最近的决定中都支持这样的论点。
当然,即使马来西亚和非马来西亚的司法权重因公共政策的原因而对第145条第(3)款作出限制性解释,联邦法院本来可以做的至少是允许双方全面解决问题因为涉及公共利益,而不是简单地肯定1974年法院以前作出的决定。
最高法院判例的倒退可能是由于最高法院任命的法官的心态,经验和背景。毫无疑问,绝大多数的替补席是由联邦司法和法律部门任命的。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有堪称典范的服务记录,并经常将司法任命视为对他们多年奉献的公共服务的提升或奖励。他们的一些任命后,仍然有一个感激的政府委任他们的板凳。
因此,有些法官可能还有一种倾向,认为自己是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在涉及公共秩序和安全的问题上,或者在涉及宪法和法律的更多问题的领域的国家利益上,将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推迟到政府的期望。
但我并不是说法官缺乏独立性,而是他们对司法独立的看法可能有点近视,因为他们的情况与公众期望相反
如果根据联邦法院的统计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将显示在上诉法院对政府作出不利决定的公法案件中,更频繁地向联邦法院上诉比未授予的情况下,这个决定很可能会在上诉时被扭转。但是,在类似的情况下,上诉法院的决定使个人或团体感到不满。上诉法院在宪法解释上总是不对,联邦法院永远是对的?
随着选举即将来临,取得明显多数成立下一届政府的任何一方,都必须提出深入的司法改革建议,使公众对该机构的信心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加强
可以考虑的一些改革是:
1。立法设立一个由高级在职和退休法官组成的司法监督委员会,负责处理诚信和道德问题。法官应为自己,配偶和未婚子女向委员会和MACC做出资产申报。委员会有权谴责法官是否有不当行为,最严重的情况是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向总理推荐不当行为;
2。司法任命委员会扩大到不仅包括一名高级在职或退休法官,还包括总检察长和马来亚,沙巴和砂拉越酒吧的代表以及从民间社会任命的非正式人员。委员会必须有权处理司法部门的所有任命和晋升。尽管有“宪法”第122B条(如果议会中有超级多数可能需要修改),可以修改设立该委员会的法令,规定总理在招标时受到委员会建议的约束根据第122B条向国王提出建议。在委任职位时,除确定的标准外,委员会应确保至少有50%的任用来自执业律师,以便司法部门将有不同背景和经验的法官;
3。 “宪法”第二部分第五条至第十三条的基本自由应当进行审查和修改,以便在议会有权限制行使这些权利时,这种限制必须是合理的。如果没有超级多数来修改这些条款,可以通过一项名为“宪法(基本自由的解释)法”的普通法,要求在解释“宪法”第二部分的基本自由时,法院应给予广泛和有目的的对这些权利的解释,并且在允许的限制内,这些限制必须是合理的;
4。如果议会中有超级多数,“宪法”第121(1)条将被修改为原来的措辞,如果不能修改“1964年法院法令”,则可以插入一节关于分权原则司法独立,包括上级法院的固有权力和管辖权,同时符合第121(1)条;
5。修订“宪法”第122(1A)条,明确被任命为联邦法院的附加法官的人不得同时兼任首席大法官,上诉法院院长,马来亚首席法官或沙巴和沙捞越首席法官视情况而定。为了代替这种修正案,可以修改1964年“司法法院法”,将其包括在内,以符合第122(1A)条;
6。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如果议会中有超级多数人,确保根据该条通过的任何法律不会对行使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施加任何不合理的限制,宪法第9,10或13条;
7。法律通过了法律改革(撤销私人条款)法案,在此法案中,现行任何议会法案中的所有的私有或废除条款都被完全废除。这将允许无阻碍的权利申请对任何人或行使行政或行政权力的所有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包括根据程序规则进行的预防性拘留案件,并确定地点标准,除了行使皇室特权
8。 1956年的“民法法案”将大幅修改或废除,取而代之的是与其他英联邦司法管辖区的渐进法理相一致的新法律。赔偿,惩罚性或惩戒性的加重赔偿应由法院酌情决定;
9。所有涉及联邦和州宪法解释的案件都免除根据1964年“司法法令”第96条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的要求;和
10。全面的藐视法庭法案通过
Gerard Lourdesamy是一名执业25年的律师和FMT阅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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