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马来西亚出生的非婚生子女与外国母亲无国籍马来西亚 – 马来邮件

附表2第II部第1条有五项公民身份条件,其中三项涵盖在马来西亚境外出生的人士(其中一名专门在新加坡境内),而其余两份则是在马来西亚境内出生的人士。 - 图片来自Razak Ghazali
附表2第II部第1条有五项公民身份条件,其中三项涵盖在马来西亚境外出生的人士(其中一名专门在新加坡境内),而其余两份则是在马来西亚境内出生的人士。 – 图片来自Razak Ghazali

3月27日,吉隆坡 – 马来西亚政府不承认马来西亚非婚生子女是马来西亚父亲和外国母亲的公民,这使得他们中的许多人无国籍或没有国籍。

但为什么?要理解这一点,让我们快速浏览一下联邦宪法。 (注意下面的情节扭曲)。

如何获得公民资格

有一些方法可以成为马来西亚人,包括归化;通过申请或运作法律(这意味着您不必申请并且您自动成为公民)。

根据“联邦宪法”第14条第(1)款(b)项,在马来西亚成立之后出生的每个人,如果符合“联邦宪法”第二部附表第二部分的任何条件,则通过法律实施被视为公民。

附表2第II部第1条有五项公民身份条件,其中三项涵盖在马来西亚境外出生的人士(其中一名专门在新加坡境内),而其余两份则是在马来西亚境内出生的人士。

第1(a)条的公民身份条件适用于在马来西亚境内出生的人,其中至少有一方父母在出生时是马来西亚人或永久居民。

因此,如果您在马来西亚出生的孩子是马来西亚男性和非马来西亚女性,即使他们的婚姻尚未登记,您也会认为该孩子应该自动被视为马来西亚人。

但根据现行法律,政府的法律地位并非如此。

为什么?

这是因为这个微小的条款被称为“联邦宪法”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第17节,其中“非父母一方”或“父母”或“人父亲”这一短语将被解释为指称对他的母亲政府认为该条文适用于上述附表2第II部。 (记住第17节)。

换句话说,如果您出生在您的马来西亚父亲和非马来西亚母亲合法结婚之前,政府的立场是第17条意味着您将从其原籍国采用您的非马来西亚母亲的公民身份,您将无权获得关注您的马来西亚父亲的公民身份。

另一方面,马来西亚政府目前的法律立场是,在婚前注册的非马来西亚男子和马来西亚女子在当地出生的子女将自动被视为马来西亚人。

在这两个不同国籍的人之间的婚姻情景中,所有改变的都是这样:具有马来西亚公民身份的父母的性别。

这就是民间社会和律师所说的基于性别歧视的法律。

周一,内政部副部长Datuk Mohd Azis Jamman表示,马来西亚父亲和非马来西亚母亲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可以通过联邦宪法第15A条申请公民身份,同时也说父母有责任确保他们的子女被视为非马来西亚人在21岁之前拥有相关身份证明和旅行证件。

阿齐斯还说,非婚生子女必须承担因父母未能在出生前登记结婚而引起的问题,并敦促马来西亚人登记结婚。

第15A条规定了联邦政府的特殊权力,可以在“其认为合适的特殊情况下”作为公民登记21岁以下的任何人。

马来邮件 昨天公布了律师关于痛苦现实的报道 试图根据第15A条申请的客户面临:长期等待可能长达五年,并且没有政府给出的理由拒绝。他们的孩子在21岁时稳步增长。

马来西亚人Lew Yee Hong(中)正在为他的女儿出生在霹雳州和他的菲律宾妻子寻求公民身份,他的律师Larissa Ann Louis和Annou Xavier将于2019年3月14日在这里看到 - 图片来自Ida Lim
马来西亚人Lew Yee Hong(中)正在为他的女儿出生在霹雳州和他的菲律宾妻子寻求公民身份,他的律师Larissa Ann Louis和Annou Xavier将于2019年3月14日在这里看到 – 图片来自Ida Lim

第15A条的备选方案

因此,如果第15A条的路线如此困难,那么在马来西亚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马来西亚公民的正式承认吗?

律师拉里萨·安·路易斯说,父母可以通过附表2第II部分第1(e)条为子女申请公民身份,该条例规定,在马来西亚出生并且“不是任何国家的公民”的每个人都有资格获得是一个马来西亚人。

联邦政府经常在法庭案件中争辩那些寻求公民身份的人 必须证明他们是真正无国籍的 表明他们没有从外国母亲的祖国获得公民身份。

政府还表示,马来西亚没有“无国籍”人士的记录,因为它只记录在这里出生的人是公民还是非公民。

但律师说他们的客户 只想成为马来西亚人 并没有在其他地方寻求公民身份,因为他们一生都在马来西亚生活,并熟悉当地的文化和语言。

律师雷蒙德·马(Raymond Mah)辩称,父母登记结婚的义务与无国籍问题是一个单独的问题,并指出,如果NRD适用,有一些规定可以防止无国籍状态。 - 图片来自Shafwan Zaidon
律师雷蒙德·马(Raymond Mah)辩称,父母登记结婚的义务与无国籍问题是一个单独的问题,并指出,如果NRD适用,有一些规定可以防止无国籍状态。 – 图片来自Shafwan Zaidon

律师Raymond Mah 过去也指出过 马来邮件 第1(e)条应与附表2第II部第2(3)条一并阅读他说,这表明马来西亚出生的孩子在出生后一年内没有从任何其他国家获得公民身份,这是马来西亚公民。

对于那些在第15A条申请中失败的人,Mah表示可能有理由去法院寻求第14条规定的公民身份申报,特别是当孩子在马来西亚出生而且不是任何其他国家的公民时。

“我认为父母登记婚姻的义务与无国籍问题是一个单独的问题。在我看来,JPN(国家注册部门)应该适用“联邦宪法”附表2第二部分第1(e)段,有利于儿童,特别是当儿童在马来西亚出生而且不是任何其他人的公民时。国家。第1(e)段旨在避免在马来西亚出生的儿童中出现无国籍问题,“他说 马来邮件

Mah表示,国家注册部门(NRD)最初应在颁发出生证明时应用第1节(e),并表示NRD“应该有一个程序,以便他们可以审查或重新考虑公民身份。”

他还表示,如果申请人符合所述标准,NRD不应反对基于第1(e)节的法院申请。

Mah表示,NRD应通过提供此类申请的表格或途径,邀请并考虑根据第1(e)条承认公民身份的申请,但指出:“据我所知,他们目前不这样做。因此,唯一的选择是将此事告上法庭。“

Maalini Ramalo是马来西亚农村人力资源开发部(DHRRA)的高级经理,负责协助公众处理公民身份案件,他指出,无国籍人士是非婚生子女,或者在出生时被收养或被遗弃的儿童,只有根据第15A条申请的选择。

她说,这些类别的无国籍人实际上符合第14(1)(b)条有权获得公民身份的类别,并且可以获得这种公民身份确认表,但声称NRD不允许他们使用此类表格。

她说,所有无父母的申请人,无论是父母是马来西亚人,都被指示根据第15A条提出申请。

除了第1(e)条之外,Mah强调,如果父母随后在孩子出生后登记结婚,则可以通过法律行使儿童的公民身份。

如果孩子在随后的婚姻中合法化,第17条将不再适用,孩子可以接受父母的公民身份。

“一旦婚姻登记,父母可以根据合法性法案使出生合法化,并且孩子有权获得公民身份。无需根据第15A条申请,“他说。

律师Ranee Sreedharan表示,上诉法院在2017年11月2日的判决书中裁定,她的当事人M * – 在她的马来西亚父亲和非马来西亚母亲尚未结婚时出生 – 通过法律运作获得公民身份的权利根据“联邦宪法”第14(1)(b)条。

Ranee解释道 马来邮件 上诉法院的裁决([2018] 1 MLJ 307),其中包括:“但是,由于她的父母后来已经结婚,”合法性法“第4条适用,她从父母结婚之日起就合法化了,作为一个合法的人,她有权依赖她父亲的公民身份。“

律师Ranee Sreedharan表示,上诉法院在一起案件中裁定,如果孩子的父母晚婚,那么她可以依靠她的马来西亚父亲的公民身份。 - 图片来自Ida Lim
律师Ranee Sreedharan表示,上诉法院在一起案件中裁定,如果孩子的父母晚婚,那么她可以依靠她的马来西亚父亲的公民身份。 – 图片来自Ida Lim

让我们改变法律

拉里萨质疑缺乏性别平等,因为尽管根据“联邦宪法”第8条保证平等和不歧视马来西亚人,但非法儿童必须承担其母亲的公民身份。

她认为应该修订“联邦宪法”以解决这个问题,特别是对附表2第III部第17节的解决。

“当然,它应该说明父母而不是母亲的公民身份。第8条规定了平等,但这里显然没有反映出来。如果父亲是马来西亚人,还有更多。他也有权利。

“而且大多数情况下,父亲都是公民,因此这么多案件。这是所有未登记的婚姻问题的根源。

“因为大部分时间母亲都是外国人因此为什么他们会说孩子不是无国籍因为(他们)可以从母亲那里得到。但实际上,孩子一直在马来西亚,外国母亲也是如此,“她说。

Mah还建议政府修改“联邦宪法”,可能删除附表2第III部分第17条,“即使父母未婚,孩子也可以遵守父亲的公民身份。”

来自DHRRA的Maalini表示,在解决与儿童的国籍权有关的问题时,政府不能“单独将负担”放在父母的肩上。

“相反,审查政策和法律,以解决许多没有其他国家要求的年轻人的困境。为了防止将来再次发生,应该提出足够的意识。现在是时候用解决方案来治理,“她说。

马利尼说,政府应该进行法律改革,要么完全放弃依赖性别不平等和导致无国籍状态的规定。

她引用了第17节的例子,该条禁止男子将其国籍转移给非婚生子女,并强迫这些子女承担母亲的国籍,以及在马来西亚父亲可以注册的海外出生儿童的歧视性做法。他们的子女根据第十四条以“相当精简的程序,可在几天内完成”获得公民身份,而马来西亚母亲则必须根据第十五条第二款向21岁以下的儿童提出申请。

“相反,根据”联邦宪法“第14条,NRD应允许父母双方将国籍转让给在马来西亚境内/境外出生的子女,”她说。

Simon Siah律师指出,马来西亚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但对直接涉及公民身份的条款有所保留。

“我会提议的 政府取消对“儿童权利公约”(CRC)第7条的保留 关于国籍和儿童姓名的登记,并随后修订第15A条(“联邦宪法”)以纳入“儿童权利公约”第7条,“他说,并补充说,第15A条可以修改为公民身份应该给予出生的人在马来西亚(无论他们的父母是否合法结婚)或至少父母是马来西亚人。

马来西亚曾表示,如果符合“联邦宪法”,国家法律和马来西亚政府的国家政策,第7条将仅适用于马来西亚。

除其他外,“儿童权利公约”第7条规定,儿童“应在出生后立即登记,并有权从出生到名称,获得国籍的权利。”

第7条还规定,签署国应确保他们根据自己的法律和国际义务实施这些权利,特别是如果不这样做会使儿童无国籍。

*由于隐私原因,已隐瞒儿童M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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